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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10:43] 点击:[ ]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作了五项规定:

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怎样防止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变更合同逃避监管的问题?

答:《条例》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推行合同标准文本。其中规定,国务院财政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这一规定,能够确保政府部门制定合同文本的合同效力。

二是赋予了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决定权,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数量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三是明确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是采购人的选择权,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是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这是《条例》作出的全新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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