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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08:35] 点击:[ ]

一、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既凡是有权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的行政措施并能够反复适用的,都是规范性文件。

二、 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哪些名称?

规范性文件名称根据需要称为“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法”、“条例”。

三、 哪些主体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 规范性文件可以分章、节吗?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五、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是指哪三个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是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六、 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应当如何规定?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贷币政策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 规范性文件向哪个机关报送备案?

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八、 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九、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如何确定?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暂行办法、暂行规定有效期为2年。

(法规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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