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财党组〔2016〕20号
中共www.77365.com党组关于印发《www.77365.com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www.77365.com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www.77365.com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共商洛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商洛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商办发〔2016〕18号)精神,结合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了《www.77365.com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www.77365.com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www.77365.com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建立三项机制,是市直财政系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时提出的“五个扎实”要求和市委“三项机制”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引领经济新常态,奋力实现追赶超越的制度安排和务实举措。要深刻理解“三项机制”是相互衔接配套、系统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直财政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和年度考核的基本遵循。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有效地执行“三项机制”,不断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际、群众公认的原则,优化对干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等情况的考察甄别,不断提高干部考核评价使用的质量。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实施,确保三项机制顺利推进。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党组。
中共www.77365.com党组
2016年9月9日
抄送:各位局领导
www.77365.com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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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市直财政系统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项工作表彰等为主要依据。注重日常工作绩效评价,建立干部评先累功制度。
第三条 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提拔重用、关心关爱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15%的比例(单位获得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为20%),对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民主测评、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打分、个人提交奖励加分证明资料、有关科室提供相关惩处扣分证明资料、汇总提出评定意见、局党组会议研究、公示、上报市人社局审批等程序评出年度优秀公务员,同时,以市财政局的名义授予“商洛市市直财政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如果在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前20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人均一定金额的奖励,同时,对县区的镇办挂职扶贫攻坚干部和包扶村扶贫干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获得市委、市政府单项工作表彰奖励的,按照表彰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提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突出业绩和实绩导向,建立干部晋职晋升制度,对在财政工作、党的建设和其他单项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七条 关心关爱方面:
(一)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行局党组书记定期与干部谈心谈话,畅通组织与干部的沟通交流渠道。
(二)建立健全干部培养锻炼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干部参加财政部、财政厅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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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为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市直财政系统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四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市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虽被媒体曝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无主观故意、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容错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以上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报备。受理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进行备案。
第七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或减责:
(一)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少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局党组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单位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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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为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等问题,营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充分调动市直财政系统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商洛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解决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干部进行调整。
第二条 推进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三条 科级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四条 推进科级干部能下,以政治素质、履职尽责、作风品行的不良表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五条 政治素质、履职尽责、作风品行有不良表现,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不按组织程序、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或表达个人意见,私自或授意他人在各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阻挠局党组决策部署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缺乏担当精神,在关键时刻、突发事件和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畏缩不前、临阵脱逃,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推进单位重要任务、重点工作不力,贻误发展机遇,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落实民生政策缩水走样,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事件,或者与民争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经局党组认定为不称职的科级干部;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科级干部。
第七条 其他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由于个人责任心不强、没有认真履职尽责,使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风险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单位驻镇驻村帮扶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追究有关包镇包村扶贫科级干部责任;
(三)党的建设工作中措施不力,受到全市通报批评的,追究有关科级干部责任。
第八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科级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第九条 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单位对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局党组。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局党组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级作出安排。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应予以免职。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科级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