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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10:12]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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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事项名称: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二、办理科室或单位:会计事务管理办公室

三、法规政策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四、受理条件:设立代理记账应符合的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申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地查看机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需提交相关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七、承诺办理时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日期为受理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免费

九、办公地点: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12号财政综合大楼96

十、业务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业务经办人:崔艳   联系电话:2310987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231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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