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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事项名称:公务用车购置审批
二、办理科室或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科
三、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商洛市委办公室、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购置、更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办字[2005]57号)
四、受理条件:有公务车辆空编且工作需要。
五、办理程序:
(一)、市直单位
1、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明确购置原因、车辆价格、排气量、用途及车辆空编等情况,同时报经市车辆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审批。2、采购单位持市车辆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的报告文件和《车辆编制证》及车辆报废文件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制《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3、《申请表》经由采购单位盖章后,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初审签注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属越野车由市政府机关事务局报省公车管理改革办公室审批。4、采购单位持审批后的相关手续到市纪委登记备案。5、采购单位持纪委备案的相关手续和申请表,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领取并填制《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6、《审批表》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定。7、政府采购管理科经办人员根据审定后的审批意见办理下达采购事项。
(二)、县区副县级以上单位(含县区五套班子、组织部、宣传部、公、检、法、工会、县中等)
1、采购单位持县区财政局报市财政局的车辆购置申请报告,报经市车辆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审批。2、采购单位持《车辆编制证》和车辆报废文件及县区审签的《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以及市车辆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车辆购置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3、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初审并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属越野车的由市政府机关事务局报省公车管理改革办公室审批。4、采购单位持审批后的相关手续到市纪委登记备案。5、采购单位持审批后的相关手续到本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县区科级以下(含独立科级)单位
1、采购单位持《车辆编制证》、车辆报废文件、县区纪委登记备案表和县区审签的《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2、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初审并签注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属越野车的由市政府机关事务局报省公车管理改革办公室审批。3、采购单位持审批后的相关手续到本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六、需提交相关材料清单:经市车辆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的《公务用车购置申请报告》、《车辆编制证》、车辆报废文件、《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申请表》等。
七、承诺办理时限:累计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免费办理。
九、办公地点: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12号财政局综合楼11楼13号。
十、业务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业务经办人:管娜莉 联系电话:0914-2382193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231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