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什么是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复议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等行政复议活动、调整行政复议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义的行政复议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等行政复议活动,调整行政复议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包括违法和不当两类。
(2)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国家性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而且国家具有保障人民这些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职责。
(3)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发挥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它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另一方面它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起到保障作用,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好的行使职权。
四、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具体说,就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五、什么是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具体办理行政议事项的机构。
六、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履行哪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登记。②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由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③除依法不予受理或者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外,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有关组织和人员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具体执法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等。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目的是为了弄清情况,为判断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提供依据,而不是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证据。因此,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不应把过我的精力放在调查取证上,即使需要调查取证,也不应过多地到原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实地调查,而是侧重于对书面材料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陈述。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这是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一项重要的复议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判断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要综合考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因素,依据客观事实,作出合理性判断;同时,还要看该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适用对象范围内是否有相对稳定的统一标准。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拟订行政复义决定,应当做到认真、严肃、准确、简洁。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行政复议要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收到这种申请后,应当区别情况办理:①如果本行政复议要关依据有关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规定有权依法予以撤消或者改变的,应当对该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提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由本行政复议机关在30日内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的处理决定。②如果本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有关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规定无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将审查申请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③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这是督促有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监督的一项重要规定,是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等。对这些行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行政复议应遵循哪些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它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但仍然市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运作,从监督机制的角度看,对行政复议行为应当有司法救济投经。因此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原则上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加强对行政复议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2、公民、法院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 一定的条件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限制主要的两个方面;①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诉案范围的。不得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法根据实践的需要,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要宽,除了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外,对涉及如受教育权、农村承包合同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认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类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照现行行政诉讼法还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②对法律规定为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却认土地、矿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对这些行政复议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九、什么是最终行政裁决
最终行政裁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法规定了最终行政裁决权。如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十、行政复议法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最终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法规定一下两种情形属于最终行政裁决;①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作出最终裁决。②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区划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却认土地、矿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