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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11:02] 点击:[ ]

陕财办会﹝2018﹞1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基本信息相关资料(以下简称年度备案)。各市(区)应当做好代理记账机构2018年度备案工作,并结合年度备案,对代理记账机构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2018年度备案的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三)2018年度备案实行网上备案。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http://dljz.mof.gov.cn)进行备案;各市(区)财政部门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

(四)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年度备案,提高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完成率。

1.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3.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积极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营商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行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宽进、快办、便民、公开”的行政审批服务要求,不断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着力提升代理记账行政管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提升服务质量。

(三)构建代理记账行业诚信体系,积极推进“双告知”,及时向陕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信息,大力探索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守法诚信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守法诚信的行业风气。

三、各市(区)财政部门于2018年6月30日前,核对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情况,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仅报送电子版);

(三)本地区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完成的基本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变动原因,具体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数量规模变动情况、从业人员的变动及职称学历结构、收入规模及结构等;

(五)本地区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成效;

(六)本地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举措,以及向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报送情况;

(七)本地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举措,包括2017年度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检查、处罚情况,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权限下放县(区)或委托自贸区情况,下放(委托)后加强指导、监督的具体措施、成效和存在问题;

(九)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陕西会计网(snkj.sf.gov.cn)下载。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29-87611481

电子邮箱:LHYSXKJC@163.com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

2.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8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陕西省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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