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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8日 10:57] 点击:[ ]

陕财办会〔2018〕1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了做好我省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以下简称“报备”)及新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发工作,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工作文件依据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送的报备资料应符合下列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

(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

(四)《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

二、报备范围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由陕西省财政厅批准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三、报备时间及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应于2018年4月9日至5月11日期间完成报备。

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基本信息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

四、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

(一)以下项目由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按标签直接填写表格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3);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件4);

5.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件5,会计师事务所如无此项业务,本表不填);

6.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件6,会计师事务所如无此项业务,本表不填);

7.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件7,会计师事务所如无此项业务,本表不填);

8.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8,会计师事务所如无此项业务,本表不填)。

(二)以下项目由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在“材料附件表”标签中扫描上传:

1. 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2.2017年末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负债表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3.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利润表,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4.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需上传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如为多张保单,请将多张保单打包压缩上传);

5.其他补充材料:上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

(一)以下项目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按标签直接填写表格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9);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3);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件4)。

(二)以下项目由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在“材料附件表”标签中扫描上传:

1. 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需上传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如为多张保单,请将多张保单打包压缩上传);

3.其他补充材料:上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报备信息的核查及新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换发

(一)结合报备工作,省财政厅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符合89号令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方面:

1.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

2.合伙人(股东)移居境外情况;

3.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5.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

(二)依据89号令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年度报备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在陕西会计网等网站,公告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各市(区)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

(三)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 号 ),旧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5月31日”。省财政厅将以本次报备为基础,完成新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七、报备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基本信息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要对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的内容均应与事务所(分所)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信息应与会计行业管理网基本信息保持一致。事务所实际情况与系统中信息不一致的按如下要求办理:

1.属于变更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先行报送变更备案书面材料,同时通过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或“分所变更备案”功能进行变更备案;

2.各事务所在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前,应补充完善更新本所有关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合伙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事务所遗失系统登录密码的,应提交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密码重置申请,向省财政厅说明密码遗失情况,申请密码重置。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时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报备页面正确填写报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联系人:李海燕,联系电话:029—87611481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3.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4.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

5.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

6.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非审计业务情况表

7.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

8.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

9.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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