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7﹞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财 政 部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