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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77365.com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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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国家各项财政政策和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树立财政干部为民清廉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是指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追究的制度。

二、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其他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度的。

(二)因工作失误,给国家、单位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

(三)工作中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政策,不按财经纪律、法规、制度办事,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

(四)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或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的。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且有条件办理而不办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不具备条件的,没有认真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相互推诿或工作措施不力,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投诉问题不予配合,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八)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严重影响工作和单位形象的。

(九)办事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未及时办理,对涉及本部门、单位的事项未及时协助办理,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事项未及时移交、主动协调的。

(十)科室(单位)出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一)科室(单位)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对本科室(单位)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其他失职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时,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一)批评教育;(二)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书面告诫;(五)调离工作岗位;(六)责令待岗;(七)警告;(八)记过;(九)降职;(十)责令辞职;(十一)免职;(十二)辞退。

四、责任追究按下列原则确定行政效能责任人: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管理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行为明显过错,审核人、批准人仍予审核、批准的,承办人、审核人或初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或复审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审核人、批准人错误审核(批)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审核人或批准人改变或授意改变原管理内容,导致管理过错的,由审核人或批准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的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一)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责任主体无法作出正确判断,造成行政效能责任情形发生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无法认定责任主体责任的;。

(三)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管理过错的。

(四)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管理过错的。

(五)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六)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责任发生的,或由于服务对象的过错行为导致管理过错的。

六、被追究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一) 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已谅解。

(二) 主动纠正,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 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七、被追究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对检举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效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的。

(三)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

(四)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导致财政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以及索取和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参加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娱乐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具有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节的。

八、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由局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负责,其他科室、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局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调查核实清楚后,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上报局党组审批。

九、调查处理责任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处理人员与责任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十、责任人对依本细则实施的责任追究意见有异议的,可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十一、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的对责任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职务晋升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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