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7〕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2018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和项目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三、2018年纳入定点采购的服务类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
四、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商洛市2018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商洛市2018年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公务用车(指公务用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客车、校车,含新能源汽车,不包括执法执勤等专用车辆)
(2)办公用计算机(包括台式、便携式,不包含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作站)
(3)办公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刻录机、一体机、碎纸机
(4)移动储存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5)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
(6)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类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7)打印复印纸、信纸、信封、硒鼓、粉盒
(8)办公用照相机及器材、摄像机及器材
(9)办公用空调
(10)音视频会议系统
(11)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电话、照明设备
(12)家具用具(包括办公家具、学校桌椅床柜)
(13)图书、教材及教辅材料(用于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除外)
(14)公务服装、鞋帽及配饰
(15)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办公用工程。
3.服务类。
(1)定点服务:公务车辆维修、公务车辆保险、公务车辆加油。
(2)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办公印刷服务
(4)会议及培训服务
(5)房屋租赁服务
(6)网络信息维护租赁费
(7)展览服务
(8)物业、保安服务
(9)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专用车辆(包括执法执勤、医疗、消防、电视转播、环卫、垃圾、工程、改装等专用车辆)、教学和实验设备、文艺体育设备、新闻出版广电设备、文物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农业设备、林业设备、水利设备、农林牧渔业产品、气象设备、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医疗设备与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用材料及耗材、健身及康复设备、食品药品监督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疫苗(包括人用疫苗和兽用疫苗)、公检法司警用设备、消防设备、环境保护设备、安全生产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无线电及导航设备、地震设备、地质勘察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生物化学制品、储备物资、救灾物资、被服装置、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光音响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测绘设备、非办公家具和用品、图书(包括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等),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及维护、消防、灌溉排水、污水处理等其他工程。
3.服务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设计、监理、造价服务,空调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专用设备租赁、维护服务,广告服务,专业印刷和出版服务,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课题规划研究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化下乡、演出等),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服务,环境服务,专业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政府购买其他服务(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及规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6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20万元(含)以上。
(二)竞争性谈判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5万元(含)—60万元;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5万元(含)—120万元(含)。
(三)询价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15万元。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但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定点采购限额标准。
定点采购项目按照定点采购相关文件执行。
(五)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5万元(不含);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15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采购。
(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5万元(含)以上的,到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