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建议对低保户加大补助支持 |
发言人帐号 | 匿名 |
留言日期 | 2017-05-22 |
联系人姓名 | 李若曦 |
联系方式 | 18189257396 |
固定电话 | 18189257396 |
留言人Email | 1282676492@qq.com |
留言人单位 | 商洛市 |
性别 | 女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发言内容 | 建议对低保户加大补助支持,并将这些政策及时的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公布 |
回复内容 |
2016年10月起,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500元/人.年提高到3015元/人.年,其中 A档251元/人.月,B档210元/人.月,C档100元/人.月,达到了省级扶贫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25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从2017年4月开始,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力度也加大了。(1)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每人每年50元定额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A类对象给予每人每年50元定额资助,B类对象给予每人每年40元定额资助,C类对象给予每人每年30元定额资助。(2)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低保对象进行门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3)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5万元。(4)对城乡低保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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