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
答: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使用统一格式。
凡市级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含办公楼、部分产权家属楼)、土地资产的,除按照要求在资产清查信息系统、纸质报表录入、反映外,必须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对房屋、土地的产权性质(是否办证)、取得时间、方式、面积、价值和资产来源、资金渠道、使用现状进行详细说明。特别是涉及家属楼的,要分清是否为个人全部产权,只要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房、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必须登记反映。对于清查出存在的实际问题必须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2、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情况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答: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情况的清查,要求单位在自查搜集相关资料、录入资产清查报表的基础上,在资产清查报告中对资产(公房)出租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具体包括出租年限、面积、间数和租金、产权状况进行说明,并要求提供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及租金缴款票据。
3、本次资产清查结果报送时间及报送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县(区)、各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8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市级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资料如下: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如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的,还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电子版等。
各县(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资料如下: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全县(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4、2015年参加车改后,已经调出或拍卖的车辆如何进行登记?
答:关于2015年参加车改已经调出或拍卖的车辆因未下账在清查中仍需按原有信息(车改前信息)进行登记,并按资产损失盘亏(无赢亏)反映,随后根据批复文件做下账处理。
5、在建工程清查具体是指?
答:包括在建项目(含正在建设的项目和已安排投资,未开工或未购置项目),建成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已使用未转固(含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当年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但未转固定资产项目)。
6、已投入使用而未入账的办公用房(和国家有投资的家属楼),在清查中如何反映?
答: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投入使用而未入账的办公用房,在清查中要根据是否竣工决算,登记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项目并说明原因。
若未进行竣工决算,应作为基本建设项目计入在建工程,要求单位在上报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时,必须对该房屋建成时间、使用时间、面积、间数、坐落位置和投资价值做重点说明。若已进行竣工决算,应按竣工决算价在固定资产中(盘盈)予以反映。
7、未入账的土地、房屋,在清查中要进行登记,怎样计价确认?
答:截止2015年12月31日 未入账的房屋土地,目前找不到原始价,在清查中进行登记时,应按照评估价(中介机构评估)入账。
8、 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核对是指?
答:资产清查数据和清查登记表中的“账面数”,原则上应与财务会计决算数据一致,若有差异情况在工作报告中应做出相关说明。原则上只增不减,并做出增加详细说明。
9、本次资产清查结果报送时间及报送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县(区)、各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8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市级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资料如下: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如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的,还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电子版等。
各县(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资料如下: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全县(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10、未在财务账中登记入账的资产该如何登记?
答: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为了满足自身履职需要而实际占有使用,但未在财务账中登记入账的资产(如划拨土地、文物、上级配备、接受捐赠等),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应当作为资产盘盈处理。
11、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基准日如何规定?
答: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不列入清查范围。
12、新增单位在本次资产清查中是否该登记?
答:凡新增加单位应纳入资产清查,因以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未登记,本资产(清查系统)管理信息系统需在外网登录,由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对新增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后,由久其公司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后通知单位登录操作。
13、资产清查进行过程中,是否允许单位报废资产或者利用资产对外投资?
答:资产清查过程中不允许报废资产和进行资产变动,
本次在系统中要求下账资产必须是在2015年12月30日前有批复文件的资产方予以批复 。
14、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构筑物,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15、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如何在清查报表中反映?
答: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统计,在房屋卡片中体现;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统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情况表》统计土地使用权。
1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如何组织?
答:本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关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执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17、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该登记入账?
答:接受捐赠的资产应登记入账,若无原值记载或调拨价值的,登记价值应按重置市场价(暂估价)入账。
18、关于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区管理部资产如何登记?
答:由于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区管理部,市编办(2015)11号文件虽然有明确规定统一上划市级,但由于种种原因2015年底以前,市财政没有对其人员、经费、资产体制进行清缴划转,各县区原有资产、流动资金等仍在决算时由县区反映,因此这项资产登记仍有各县区登记反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各县区配置资产年底前记入市级资产内,但由县区使用资产,暂登记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内,并登记清楚存放地点及数量,
19、工商、质监部门下划资产该如何登记?
答:原商州工商分局、商州质监分局下划资产,要求本次资产清查时按下划后级次录入,不重不漏。
20、关于涉密单位资产如何规定?
答:国家安全部门及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资产,纳入清查范围,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由单位组织清查。有关单位上报资产清查报表及电子数据时,报送汇总报表及电子数据。其他涉密单位资产的清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21、已进行住房改革,办理固定资产产权过户手续的职工住房,应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对于在房改过程中已经出售的职工住房,应及时对单位固定资产账务进行调整。以市场价或成本价出售并已作销账处理的职工住房,不需再进行清查登记。以标准价出售的职工住房,考虑到单位仍拥有部分产权,应在本次资产清查过程中一并组织清查,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反映。
22、当前单位没有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租出借业务,或者出租出借业务正处在审批流程中,此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应当如何在系统中填报?
答:单位存在出租出借业务,但是没有执行出租出借申报和处置登记的,可以修改盘点单上的使用状况字段,土地房屋类卡片需勾选“存在出租出借”,非土地房屋需更改使用状况为出租出借。出租出借情况表从提取盘点上使用状况是“存在出租出借”和“出租出借”的卡片。
23、市委、政府、人大、政协原办公楼资产该如何登记?
答:市委、政府、人大、政协原办公楼资产按2015年年底决算数反映,为与原账务保持一致,仍由原单位清查录入,但须在清查报告中说明清楚,待清查核实批复后相关单位调整下账 ,再由接管单位上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