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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1日 11:27] 点击:[ ]

陕财办综﹝201717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执行或者变相收取相关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后,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执收单位做好清缴清算,并于6月底前将清缴资金通过非税系统全额上缴各级国库,逾期未缴的,省财政厅不再组织补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扩大、征收标准上限调整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协调残联、工商和地税等部门做好免征企业登记,确保政策落实。

    四、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减免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减免政策未出台前,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相关政府性基金取消、调整或减免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各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妥善安排预算调整和经费保障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六、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陕西省财政厅

                       2017324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各级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4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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