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报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7号),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西安、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杨凌等市继续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9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在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应停止下调,及时恢复费率;生育保险不在本次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范围之内,费率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8﹞18号)文件执行。
我省从2016年7月1日起,已率先在全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今年6月30日即将执行到期。该项惠民政策实施以来,共降低企业成本32亿元。此次全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预计可为企业减负约21.3亿元。降费后,我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均居全国最低水平。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文件要求各市(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连续性,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