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3元,其中:中央提高18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我省提高5元,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这次提高基础养老金后,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平均待遇水平将达到136元。
《通知》要求,各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成员参保时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大举措,对改善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调节城乡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将进一步发挥积极的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工作,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政策,不得擅自冲减2017年底前各级政府已经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增强全省467多万名60岁以上城乡老年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